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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5-27 06:26: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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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 公园设计规范[附条文阐明] GB 51192- 为全方面发挥公园的游憩功效、生态功效、景观功效、文化传承功效、科普教育功效、应急避险功效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确保公园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城乡各类公园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设计。 1 总 则 1.0.1 为全方面发挥公园的游憩功效、生态功效、景观功效、文化传承功效、科普教育功效、应急避险功效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确保公园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城乡各类公园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设计。 1.0.3 公园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原则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公园 public park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重要功效,有较完善的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的绿地。 2.0.2 用地比例 proportion of park land 公园内各类用地,涉及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等,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 2.0.3 绿化用地 planting area 公园内用以栽植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用地。 2.0.4 建筑占地 building area 公园内多个建筑基底所占面积。 2.0.5 水体 water area 公园内河、湖、池、塘、水库、湿地等天然水域和人工水景的统称。 2.0.6 公园游憩绿地 recreation green space 公园内可开展游憩活动的绿化用地。 2.0.7 雨水控制运用 rainwater utilization facilities 对雨水进行强化入渗、收集回用、减少径流污染、调蓄排放解决方法的总称。 2.0.8 竖向控制 vertical planning 对公园内建设场地地形、多个设施、植物等的控制性高程的统筹安排以及与公园外高程的互相协调。 2.0.9 郁闭度 crown density 群植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栽植地表面积之比。 2.0.10 自然安息角 natural angle of repose 土壤自然堆积形成的一种稳定且坡度一致的土体表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又叫自然倾斜角。角度的大小与土壤的土质、颗粒大小、含水量等有关系。 3 基本规定 3.1 普通规定 3.1.1 公园的用地范畴和类型应以城乡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上位规划为根据。 3.1.2 公园设计应对的解决公园建设与都市建设之间、公园的近期建设与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3.1.3 公园设计应重视与周边都市风貌和功效相协调,并应重视地区文化和地区景观特色的保护与发展。 3.1.4 沿都市主、次干道的公园重要出入口的位置和规模,应与都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 3.1.5 公园与水系相邻时,应根据有关区域防洪规定,综合考虑相邻区域水位变化对公园景观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并应确保游人安全。 3.1.6 公园的雨水控制运用目的,涉及径流总量控制率、超标雨水径流调蓄容量、雨水运用比例等,应根据上位规划结合公园的功效定位、地形和土质条件而拟定。 3.1.7 公园应急避险功效的拟定和对应场地、设施的设立,应以都市综合防灾规定、公园的安全条件和资源保护价值规定为根据。 3.2 公园的内容 3.2.1 公园设计应以发明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拟定其特有的内容。 3.2.2 综合公园应设立游览、休闲、健身、小朋友游戏、运动、科普等多个设施,面积不应不大于5hmkaiyun网站。 3.2.3 专类公园应有特定的主题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供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后勤保障设施;面积宜不不大于20hm,其中专类动物园面积宜不不大于5hm; 2 植物园应发明适于多个植物生长的环境条件,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科研实验区;面积宜不不大于40hm,其中专类植物园面积宜不不大于2hm; 3 历史名园的内容应含有历史原真性,并体现传统造园艺术; 4 专类公园,应根据其主题内容设立对应的游憩及科普设施。 3.2.4 社区公园应设立满足小朋友及老年人日常游憩需要的设施。 3.2.5 游园应重视街景效果,应设立休憩设施。 3.3 用地比例 3.3.1 公园用地面积涉及陆地面积和水体面积,其中陆地面积应分别计算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的面积及比例,公园用地面积及用地比例应按表3.3.1的规定进行统计。 表3.3.1 公园用地面积及用地比例表 注:如有“用地”,应在“备注”一栏中注明内容。 3.3.2 公园用地比例应以公园陆地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并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公园用地比例(%) 注:“—”表达不作规定;上表中管理建筑、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的用地比例是指其建筑占地面积的比例。 3.3.3 公园内用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湖、水池等应以常水位线范畴计算水体面积,潜流湿地面积应计入水体面积; 2 没有地被植物覆盖的游人活动场地应计入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 3 林荫停车场、林荫铺装场地的硬化部分应计入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 4 建筑物屋顶上有绿化或铺装等内容时,面积不应重复计算,可按本规范表3.3.1的规定在备注中阐明状况; 5 展览温室应按游憩建筑计入面积,生产温室应按管理建筑计入面积; 6 动物笼舍应按游憩建筑计入面积,动物运动场宜计入绿化面积。 3.3.4 历史名园应设与游人量相匹配的管理建筑和厕所。 3.3.5 公园内总建筑面积(涉及覆土建筑)不应超出建筑占地面积的1.5倍。 3.3.6 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在公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在确保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不大于陆地面积的65%的前提下,可按本规范表3.3.2的规定值增加,但增值不适宜超出公园陆地面积的3%: 1 公园平面长宽比值不不大于3; 2 公园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地形坡度超出50%; 3 水体岸线总长度不不大于公园周边长度,或水面面积占公园总面积的70%以上。 3.4 容量计算 3.4.1 公园设计应拟定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多个设施的规模、数量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根据。 3.4.2 公园游人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C——公园游人容量(人); A1——公园陆地面积(m); Am1——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m/人); C1——公园开展水上活动的水域游人容量(人)。 3.4.3 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4.3规定的数值。 表3.4.3 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m/人) 公园类型 人均占有陆地面积 综合公园 30~60 专类公园 20~30 社区公园 20~30 游园 30~60 注: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的上下限取值应根据公园区位、周边地区人口密度等实际状况拟定。 3.4.4 公园有开展游憩活动的水域时,水域游人容量宜按150m/人~250m/人进行计算。 3.5 设施的设立 3.5.1 公园设施项目的设立,应符合表3.5.1的规定kaiyun网站。 表3.5.1 公园设施项目的设立 注:“●”表达应设;“○”表达可设;“—”表达不需要设立。 3.5.2 公园内不应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建筑。 3.5.3 游人使用的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不不大于或等于10hm2的公园kaiyun网站,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立厕所厕位(涉及小便斗位数),不大于10hm2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立;男女厕位比例宜为1:1.5; 2 服务半径不适宜超出250m,即间距500m; 3 各厕所内的厕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4 在小朋友游戏场附近,应设立方便小朋友使用的厕所; 5 公园应设无障碍 厕所。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3.5.4 休息座椅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纳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立; 2 应考虑游人需求合理分布; 3 休息座椅旁应设立轮椅停留位置,其数量不应不大于休息座椅的10%。 3.5.5 垃圾箱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箱的设立应与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并应设计在人流集中场地的边沿、重要人行道路边沿及公用休息座椅附近; 2 公园陆地面积不大于100hm2时,垃圾箱设立间隔距离宜在50m~100m之间;公园陆地面积不不大于100hm2时,垃圾箱设立间隔距离宜在100m~200m之间; 3 垃圾箱宜采用有明确标记的分类垃圾箱。 3.5.6 公园配建地面停车位指标可符合表3.5.6的规定。 表3.5.6 公园配建地面停车位指标 注:不含地下停车位数;表中停车位为按小客车计算的原则停车位。 3.5.7 公园内的用火场合应设立消防设施,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建筑规模进行设立。 3.5.8 标记系统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公园的内容和环境特点拟定标记的类型和数量; 2 在公园的重要出入口,应设立公园平面示意图及信息板; 3 在公园内道路重要出入口和多个道路交叉处,应设立道路导向标志;如公园内道路长距离无路口或交叉口,宜沿路设立位置标志和导向标志,最大间距不适宜不不大于150m; 4 在公园重要景点、游客服务中心和各类公共设施周边,宜设立位置标志; 5 景点附近可设科普或文化内容解说信息板; 6 在公园内无障碍设施周边,应设立无障碍标记; 7 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应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 总体设计 编辑 4.1 现状解决 4.1.1 对公园范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应进行调查,作出评价,并提出解决意见。 4.1.2 现状有纪念意义、生态价值、文化价值或景观价值的风景资源,应结合到公园内景观设计中。 4.1.3 公园用地不应存在污染隐患。在可能存在污染的基址上建设公园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定成果,采用安全、适宜的消除污染技术方法。 4.1.4 当保存公园用地内原有自然岩壁、陡峭边坡,并在其附近设立园路、游憩场地、建筑等游人聚集的场合时,应对岩壁、边坡做地质灾害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成果采用安全防护或避让方法。 4.1.5 公园设计不应填埋或侵占原有湿地、河湖水系、滞洪或泛洪区及行洪通道。 4.1.6 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迹绿地,应加以保护并结合到公园内景观之中。 4.1.7 公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用保护方法。 4.1.8 古树名木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古树名木保护范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林地带为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m所围合的范畴; 2)单株树应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2 保护范畴内,不应损坏表土层和变化地表高程,除树木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应设立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多个过境管线,不应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4.1.9 原有强健的乔木、灌木、藤本和数年生草本植物宜保存运用。 4.1.10 在保存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方法和施工规定。 4.2 总体布局 Ⅰ 普通规定[1]? 4.2.1 总体布局应对功效区和景区划分、地形布局、园路系统、植物布局、建筑物布局、设施布局及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4.2.2 总体布局应结合现状条件和竖向控制,协调公园功效、设施及景观之间的关系。 Ⅱ 功效区及景区划分 4.2.3 功效区应根据公园性质、规模和功效需要划分,并拟定各功效区的规模、布局。 4.2.4 景区应根据公园内资源特点和设计立意划分。 Ⅲ 地形布局 4.2.5 地形布局应在满足景观塑造、空间组织、雨水控制运用等各项功效规定的条件下,合理拟定场地的起伏变化、水系的功效和形态,并宜园内平衡土方。 4.2.6 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和现状地形等条件,拟定各类水体的形状和使用规定。使用规定应涉及下列内容: 1 游船码头的位置和航道水深规定; 2 水生植物种植区的种植范畴和水深规定; 3 水体的水量、水位和水流流向; 4 水闸、进出水口、溢流口及泵房的位置。 Ⅳ 园路系统与铺装场地布局 4.2.7 园路系统布局应根据公园的规模、各分区内容、管理需要以及公园周边的市政道路条件,拟定公园出入口位置与规模、园路的路线和分类分级、铺装场地的位置和形式。 4.2.8 公园出入口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都市规划和公园内部布局的规定,拟定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设立、位置和数量; 2 需要设立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时,应拟定其规模规定; 3 售票的公园游人出入口外应设集散场地,外集散场地的面积下限指标应以公园游人容量为根据,宜按500m/万人计算。 4.2.9 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位置应设于公园出入口附近,但不应占用出入口内外游人集散广场; 2 地下停车场应在地上建筑及出入口广场用地范畴下设立; 3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应不不大于50m,距离交叉路口应不不大于80m; 4 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少于50个时,可设一种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个~300个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不不大于300个时,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立,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不不大于20m; 5 停车场在满足停车规定的条件下,应种植乔木或采用立体绿化的方式,遮阴面积不适宜不大于停车场面积的30%。 4.2.10 园路的路网密度宜为150m/hm~380m/hm;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宜为160m/hm~300m/hm。 4.2.11 园路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园路应含有引导游览和方便游人集散的功效; 2 通行养护管理机械或消防车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 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周边应设立消防车道; 4 生产管理专用路宜与重要游览路分别设立。 4.2.12 游憩设施场地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功效、不同人群使用的游憩设施场地应分别设立; 2 游量集中的场地应与主园路顺畅连接,并便于集散; 3 安静休息区与喧闹区之间应运用地形或植物进行隔离; 4 小朋友游戏场与游人密集区、主园路及都市干道之间,宜用植物或地形等构成隔离地带。 Ⅴ 建筑布局 4.2.13 建筑的风格、位置、高度和空间关系,以及与园路、铺装场地的联系,应根据功效、景观规定和市政设施条件拟定。 4.2.14 地下建筑的范畴宜限于出入广场或公园建筑物的轮廓范畴内。 4.2.15 管理用房和厕所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 4.2.16 公园内建筑物与穿越公园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状况下)应符合表4.2.16-1规定的数值。 表4.2.16-1 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 垂直距离(m) 3.0 4.0 5.0 6.0 7.0 9.0 11.5 15.5 2 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状况下)应符合表4.2.16-2规定的数值。 表4.2.16-2 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线 水平距离(m) 1.0 1.5 3.0 4.0 5.0 6.0 10.0 12.0 14.0 Ⅵ 植物布局 4.2.17 全园的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本地的气候状况、园外的环境特性、园内的立地条件,结合景观构想、功效规定和本地居民游赏习惯等拟定。 4.2.18 植物组群应丰富类型,增加植物多样性,并含有生态稳定性。 4.2.19 公园内持续植被面积不不大于100hm时,应对防火安全作出设计。 Ⅶ 工程管线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线路宜沿主路布置,不应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省和便于维修的规定。 4.2.21 电气、给水排水、通信工程的配套设施、垃圾中转站及绿色垃圾解决站等应设在隐蔽地带。 4.3 竖向控制 4.3.1 竖向控制应根据公园周边都市竖向规划标高和排水规划,提出公园内地形的控制高程和重要景物的高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景观和空间塑造的规定; 2 应适应拟保存的现状物; 3 应考虑地表水的聚集、调蓄运用与安全排放; 4 应确保重要建筑物、动物笼舍、配电设施、游人集中场合等不被水淹,并便于安全管理。 4.3.2 竖向控制应对下列内容作出规定: 1 山顶或坡顶、坡底标高; 2 重要挡土墙标高; 3 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标高; 4 水底、驳岸顶部标高; 5 园路重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标高,桥面标高; 6 公园各出入口内、外地面标高; 7 重要建筑的屋顶、室内和室外地坪标高; 8 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 9 重要景观点的地面标高。 4.3.3 公园地面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3.3规定的数值。 表4.3.3 公园地面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 (在最大计算导线 1000 最小垂直距离(m) 6.0 6.5 7.5 7.5 8.5 14.0 19.5 27.0 5 地形设计 5.1 高程和坡度设计 5.1.1 地形高程设计应以总体设计所拟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根据。 5.1.2 绿化用地宜做微地形起伏,应有助于雨水收集,以增加雨水的滞蓄和渗入。 5.1.3 公园地形应按照自然安息角设计坡度,当超出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用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的方法。 5.1.4 构筑地形应同时考虑园林景观和地表水排放,各类地表排水坡度宜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各类地表排水坡度(%) 地表类型 最小坡度 草地 1.0 运动草地 0.5 栽植地表 0.5 铺装场地 0.3 5.1.5 游憩绿地适宜坡度宜为5.0%~20.0%。 5.2 土方工程 5.2.1 土方工程设计应进行土方量计算。 5.2.2 人工堆土改造地形应确保山体稳定和周边设施的安全,安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种植土层下的填充土提出土粒径和压实系数规定。填充土应分层夯填或碾压密实,压实系数为0.90~0.93。地形上设计有建筑物时,局部填充土指标应符合建筑基础规定。 2 视堆土高度进行地基滑动稳定、承载力和变形验算。 3 应验算堆土对周边已有的建(构)筑物的影响,必要时应采用地基加固等有效方法,确保不产生安全隐患。 5.2.3 土方工程设计应采用运用原表层栽植土的方法,同时提出区域内原土的保护、保育以及恢复改良的方法。 5.2.4 地形填充土不应含有对环境、人和动植物安全有害的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 5.3 水体外缘 5.3.1 水体的进水口、排水口、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确保适宜的水位,并满足调蓄雨水和泄洪、清淤的需要。 5.3.2 水体驳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以及驳岸的坡度,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亲水心理等因素,并应避免岸体冲刷。 5.3.3 非淤泥底人工水体的岸高及近岸水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防护设施的人工驳岸,近岸2.0m范畴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不不大于0.7m; 2 无防护设施的园桥、汀步及临水平台附近2.0m范畴以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不不大于0.5m; 3 无防护设施的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不得不不大于0.5m。 5.3.4 淤泥底水体近岸应有防护方法。 5.3.5 以雨水作为补给水的水体,在滨水区应设立水质净化及消能设施,避免径流冲刷和污染。 6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6.1 园 路 6.1.1 园路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拟定的路网及等级,进行园路宽度、平面和纵断面的线 园路宜分为主路、次路、支路、小路四级。公园面积不大于10hm时,可只设园路。 6.1.3 园路宽度应根据通行规定拟定,并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 园路宽度(m) 6.1.4 园路平面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路应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设施结合,满足交通和游览需要并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2 园路应发明有序展示园林景观空间的路线或观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园路的转折、衔接应通顺; 4 通行机动车的主路,其最小平曲线 园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路不应设台阶; 2 主路、次路纵坡宜不大于8%,同一纵坡坡长不适宜不不大于200m;山地区域的主路、次路纵坡应不大于12%,超出12%应作防滑解决;积雪或冰冻地区道路纵坡不应不不大于6%; 3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不大于18%;纵坡超出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解决;纵坡超出18%,宜设计为梯道; 4 与广场相连接的纵坡较大的道路,连接处应设立纵坡不大于或等于2.0%的缓坡段; 5 自行车专用道的坡度宜不大于2.5%;当不不大于或等于2.5%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都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的有关规定。 6.1.6 园路横坡以1.0%~2.0%为宜,最大不应超出4.0%。降雨量大的地区,宜采用1.5%~2.0%。积雪或冰冻地区园路、透水路面横坡以1.0%~1.5%为宜。纵、横坡坡度不应同时为零。 6.1.7 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2 纵坡不不大于50%的梯道应作防滑解决,并设立护栏设施; 3 梯道的净宽不适宜不大于1.5m; 4 梯道每升高1.2m~1.5m,宜设立休息平台,平台进深应不不大于1.2m,条件为特陡山地时,宜根据具体状况增加台阶数,但不适宜超出18级; 5 梯道持续升高超出5.0m时,宜设立转折平台,且转折平台的进深不适宜不大于梯道宽度。 6.1.8 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立安全防护设施。 6.1.9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应设通行复线;条件不含有时,应加宽会车段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宜设立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合及护栏设施。 6.1.10 园路面层材料应与公园风格和使用功效相协调,不应采用抛光面材,并宜与都市车行路有所区别。 6.1.11 园路的路基设计应根据使用功效提出填料选择、压实系数、强度规定、边坡规定等,还应考虑路基排水、路基防护等内容。遇软弱及特殊路基,应作特殊解决。 6.1.12 公园重要园路及出入口应便于轮椅通过,其宽度、坡度及面层材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6.1.13 公园游人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应不大于1.8m; 2 举办大规模活动的公园应另设紧急疏散通道。 6.2 铺装场地 6.2.1 铺装场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的布局规定进行拟定。 6.2.2 铺装场地宜根据集散、活动、表演、赏景、休憩等功效规定作出不同的设计。 6.2.3 游憩场地宜有遮阴方法,夏季庇荫面积宜不不大于游憩活动范畴的50%。 6.2.4 铺装场地内树木成年期根系伸展范畴内的地面,应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 6.2.5 人行道、广场、停车场及车流量较少的道路宜采用透水铺装,铺装材料应确保其透水性、抗变形及承压能力。 6.2.6 小朋友活动场地宜选择柔性、耐磨的地面材料,不应采用锐利的路缘石。 6.2.7 铺装场地的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1.4条的规定。 6.2.8 表演场地应有方便观赏的适宜坡度和观众席位。 6.3 园 桥 6.3.1 园桥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拟定通行、通航所需尺度,并提出造景、观景等项具体规定。 6.3.2 园桥桥下净空应考虑桥下通车、通船及排洪需求。 6.3.3 管线通过园桥时应考虑管道的隐蔽、安全和维修等问题。 6.3.4 通行车辆的园桥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都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的有关规定。 6.3.5 非通行车辆的园桥,活荷载原则值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面均布荷载应按4.5kN/m取值; 2 计算单块人行桥板时应按5.0kN/m的均布荷载或1.5kN的竖向集中力分别验算并取其不利者。 6.3.6 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制止车辆通过的设施。 7 种植设计 7.1 植物配备 Ⅰ 普通规定 7.1.1 植物配备应以总体设计拟定的植物组群类型及效果规定为根据。 7.1.2 植物配备应采用乔灌草结合的方式,并应避免生态习性相克植物搭配。 7.1.3 植物配备应重视植物景观和空间的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植物组群的营造宜采用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搭配,速生树种与慢生树种相结合,以发挥良好的生态效益,形成优美的景观效果; 2 孤植树、树丛或树群最少应有一处观赏点,视距宜为观赏面宽度的1.5倍或高度的2倍; 3 树林的林缘线 树林林缘与草地的交接地段,宜配植孤植树、树丛等; 5 草坪的面积及轮廓形状,应考虑观赏角度和视距规定。 7.1.4 植物配备应考虑管理及使用功效的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预留养护通道; 2 公园游憩绿地宜设计为疏林或疏林草地。 7.1.5 植物配备应拟定合理的种植密度,为植物生长预留空间。种植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林郁闭度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2 观赏树丛、树群近期郁闭度应不不大于0.50。 表7.1.5 树林郁闭度 类型 种植当年原则 成年期原则 密林 0.30~0.70 0.70~1.00 疏林 0.10~0.40 0.40~0.60 疏林草地 0.07~0.20 0.10~0.30 7.1.6 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表7.1.6 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线 最小垂直距离(m) 1.0 1.5 3.0 3.5 4.5 7.0 8.5 16.0 7.1.7 植物与地下管线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植物与地下管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7.1.7-1的规定; 表7.1.7-1 植物与地下管线最小水平距离(m)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外缘与管线 植物与地下管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7.1.7-2的规定。 表7.1.7-2 植物与地下管线最小垂直距离(m) 名称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 各类市政管线 植物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7.1.8的规定。 表7.1.8 植物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m) 注:乔木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外缘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外缘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净距离。 7.1.9 对含有地下横走茎的植物应设隔挡设施。 7.1.10 种植土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的规定。 7.1.11 种植土理化性质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的规定。 Ⅱ 游人集中场合 7.1.12 游憩场地宜选用冠形优美、形体高大的乔木进行遮阴。 7.1.13 游人通行及活动范畴内的树木,其枝下净空应不不大于2.2m。 7.1.14 小朋友活动场内宜种植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灌木或乔木,并宜采用通透式种植,便于对小朋友进行看护。 7.1.15 露天表演场观众席范畴内不应种植妨碍视线 临水平台等游人活动相对集中的区域,宜保持视线 园路两侧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乔木种植点距路缘应不不大于0.75m; 2 植物不应遮挡路旁标记; 3 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两侧的植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辆通行范畴内不应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条; 2)车道的弯道内侧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畴内,不应种植高于车道中线m的植物,弯道外侧宜加密种植以引导视线)交叉路口处应确保行车视线 停车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规定。 2 庇荫乔木枝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中型客车停车场:不不大于4.0m; 2)小汽车停车场:不不大于2.5m; 3)自行车停车场:不不大于2.2m。 3 场内种植池宽度应不不大于1.5m。 Ⅲ 滨水植物区 7.1.19 滨水植物种植区应避开进、出水口。 7.1.20 应根据水生植物生长特性对水下种植槽与常水位的距离提出具体规定。 7.2 苗木控制 7.2.1 苗木控制应涉及下列内容: 1 应规定苗木的种名、规格和质量,涉及胸径或地径、分枝点高度、分枝数、冠幅、植株高度等; 2 应根据苗木生长速度提出近、远期不同的景观规定和过渡方法,或预测疏伐、间移的时期; 3 对整形植物应提出修整后的植株高度规定; 4 对特殊造型植物应提出造型规定。 7.2.2 苗木种类的选择应考虑区域立地条件和养护管理条件,以适生为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乡土植物为主,慎用外来物种; 2 应调查区域环境特点,选择抗逆性强的植物。 7.2.3 苗木种类的选择应考虑栽植场地的特点,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游憩场地及停车场不适宜选用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植物; 2 林下的植物应含有耐阴性,其根系不应影响主体乔木根系的生长; 3 攀缘植物种类应根据墙体等附着物状况拟定; 4 树池种植宜选深根性植物; 5 有雨水滞蓄净化功效的绿地,应根据雨水滞留时间,选择耐短期水淹的植物或者湿生、水生植物; 6 滨水区应根据水流速度、水体深度、水体水质控制目的拟定植物种类。 7.2.4 游人正常活动范畴内不应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7.2.5 游人正常活动范畴内不应选用枝叶有硬刺和枝叶形状呈尖硬剑状或刺状的植物。 8 建筑物、构筑物设计 8.1 建筑物 8.1.1 建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效,应符合公园总体设计的规定。 8.1.2 建筑物应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造园要素统一协调,有机融合。 8.1.3 建筑设计应优化建筑形体和空间布局,增进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合理优化维护构造保温、隔热等性能,减少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负荷。 8.1.4 在建筑设计的同时,应考虑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的解决,避免污染和破坏环境。 8.1.5 建筑物的层数与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憩和服务建筑层数以1层或2层为宜,起主题或点景作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和层数应服从功效和景观的需要; 2 管理建筑层数不适宜超出3层,其体量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 3 室内净高不应不大于2.4m,亭、廊、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满足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规定。 8.1.6 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适宜不大于1.5m;踏步宽度不适宜不大于30cm,踏步高度不适宜不不大于15cm且不适宜不大于10cm;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8.1.7 亭、廊、敞厅等的吊顶应采用防潮材料。 8.1.8 建筑物供游人坐憩之处,不应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应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8.1.9 游憩和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国标《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8.1.10 严寒和严寒地区经常有人员长久停留的建筑物内,应设立供暖设施。 8.1.11 供暖通风设备所产生的气体污染物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饮建筑厨房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 2 锅炉烟气最高允许浓度应按照现行国标《环境空气质量原则》 GB 3095对一类区的规定执行; 3 环境噪声的限值应按照现行国标《声环境质量原则》GB 3096对0类声环境功效区的规定执行。 8.2 护 栏 8.2.1 多个安全防护性、装饰性和示意性护栏不应采用带有尖角、利刺等构造形式。 8.2.2 防护护栏其高度不应低于1.05m;设立在临空高度24m及以上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10m。护栏应从可踩踏面起计算高度。 8.2.3 小朋友专用活动场合的防护护栏必须采用避免小朋友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间净距不应不不大于0.11m。 8.2.4 球场、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公园围墙等专用防备性护栏,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 8.2.5 防护护栏扶手上的活荷载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荷载按1.2kN/m计算,水平向外荷载按1.0kN/m计算,其中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不同时计算; 2 作用在栏杆立柱柱顶的水平推力应为1.0kN/m。 8.2.6 防撞栏杆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都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的有关规定。 8.3 驳 岸 8.3.1 公园内水体外缘宜建造生态驳岸。 8.3.2 驳岸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中规定的平面线形、竖向控制点、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 8.3.3 素土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岸顶至水底坡度不大于45°时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不不大于45°时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方法; 2 地表径流的排放口应采用工程方法避免径流冲刷。 8.3.4 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筑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季节性冻土地区的驳岸基础宜不不大于场地冻结深度,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用的管理方法应在设计文献中注明; 2 消防车取水点处的驳岸设计应考虑消防车满载时产生的附加荷载; 3 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8.3.5 采用工程方法加固驳岸,其外形和所用材料的质地、色彩均应与环境协调。 8.4 山 石 8.4.1 假山和置石的体量、形式和高度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8.4.2 假山和置石设计应对石料提出大小、色彩、质地、纹理等规定,对置石的石料还应提出形状规定。 8.4.3 叠山和运用山石的多个造景,应统一考虑安全、护坡、登高、隔离等多个功效规定。 8.4.4 叠山应与已有建(构)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如紧邻建(构)筑物时应确保不影响其地基基础及上部构造的安全。 8.4.5 假山、置石的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8.4.6 置石应保持重心垂直,重视整体性和稳定性。 8.4.7 游人进出的山洞,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方法,并应确保通行安全。 8.4.8 衔接或悬挑的山石,相接部分构造应牢固。 8.4.9 假山的钢构架或钢构件应作防腐解决。 8.5 挡土墙 8.5.1 挡土墙的材料、形式应根据公园用地的实际状况通过构造设计拟定。 8.5.2 挡土墙的饰面材料及色彩应与环境协调。 8.5.3 挡土墙墙后填料表面应设立排水良好的地表排水方法,墙体应设立排水孔,排水孔的直径不应不大于50mm,孔眼间距不适宜不不大于3.0m。 8.5.4 挡土墙应设立变形缝,设立间距不应不不大于20m;当墙身高度不一、墙后荷载变化较大或地基条件较差时,应采用较小的变形缝间距。 8.5.5 挡土墙与建筑物、构筑物连接处应设立沉降缝。 8.5.6 当挡土墙上方布置有水池等可能造成渗水的设施时,挡土墙的排水方法应加强。 8.5.7 可能发生滑坡或泥石流的区域的挡土墙应特殊解决。 8.6 游戏健身设施 8.6.1 室内外的多个游戏健身设施应结实、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棱角。 8.6.2 游戏健身设施的尺度应与使用人群的尺度相适应。 8.6.3 幼儿和学龄小朋友使用的游戏设施,应分别设立。 8.6.4 小朋友游憩设施的造型、色彩宜符合小朋友的心理特点。 8.6.5 室外游戏健身场合,宜设立休息座椅、洗手池及避雨、庇荫等设施。 8.6.6 游乐设施应符合现行国标《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 8408的规定。 8.6.7 戏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戏水池及游人可亲水的水池不适宜采用内防水,破旧水池修补堵漏时不应采用有毒、有害的防水和装饰材料; 2 小朋友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应超出0.35m; 3 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 4 池底应有防滑方法。 8.6.8 未采用安全低电压供电的水景水池应设计阻挡设施,避免游人进入。 8.6.9 游戏沙坑选用沙材应安全、卫生,沙坑内不应积水。 9 给水排水设计 9.1 给 水 9.1.1 公园给水管网布置和配套工程设计,应满足公园内浇灌、人工水体喷泉水景、生活、消防等用水需要。 9.1.2 给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型器具,并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 9.1.3 浇灌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以河湖、水库、池塘、雨水等天然水作为浇灌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标《农业浇灌水质原则》GB 5084的有关规定; 2 运用再生水作为浇灌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标《都市污水再生运用 绿地浇灌水质》GB/T 25499的有关规定。 9.1.4 在浇灌用水的管线及设施上,应设立避免误饮、误接的明显标志。 9.1.5 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拟定。 9.1.6 浇灌设施应根据气候特点、地形、土质、植物配备和管理条件设立,并应采用避免杂草、藻类、鱼虫、大粒径泥沙等进入浇灌系统的方法。 9.1.7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水源宜优先采用天然河湖、雨水、再生水等作为水源,并应采用有效的水质控制方法。 9.1.8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的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全身性接触的娱乐性景观用水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标《地表水环境质量原则》GB 3838中规定的Ⅲ类原则; 2 非直接接触的观赏性景观用水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标《地表水环境质量原则》GB 3838中规定的Ⅳ类原则; 3 高压人工造雾系统水源及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GB 5749的规定; 4 游人可接触的喷泉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补充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GB 5749的规定; 5 采用再生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标《都市污水再生运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有关规定。 9.1.9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的水应循环重复运用。 9.1.10 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质应符合现行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生活杂用水如采用再生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标《都市污水再生运用 都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 9.1.11 直饮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饮用净水水质原则》CJ 94的有关规定。 9.1.12 消防用水宜由都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应。无结冰期及无市政条件地区,消防水源可选用景观水体。运用天然水源时,其确保率不应低于97%,且应设立可靠的取水设施。 9.2 排 水 9.2.1 新建公园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 9.2.2 排水设施的设计应考虑景观效果,并与公园景观相结合。 9.2.3 公园建设后,不应增加用地范畴内现状雨水径流量和外排雨水总量,并应优先采用植被浅沟、下沉式绿地、雨水塘等地表生态设施,在充足渗入、滞蓄雨水的基础上,减少外排雨水量,实现方案拟定的径流总量控制率。 9.2.4 当公园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公园用地时,宜设计调蓄设施、超标径流排放通道,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雨水的调蓄和排除。 9.2.5 截水沟及雨水疏导设施的设立及规模,应根据汇水面积、土壤质地、山体坡度,通过水文计算进行设计。 9.2.6 公园门区、游人集中场合、重要景观点和重要道路,应做有组织排水。 9.2.7 土壤盐碱含量较高地区宜设排盐碱设施。 9.2.8 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直接地表排放、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2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解决后排入都市污水系统,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污水排入城乡下水道水质原则》GB/T 31962的有关规定; 3 当公园外围无市政管网时,应自建污水解决设施,并应达标排放。 10 电气设计 10.1 供配电系统 10.1.1 公园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规定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和经济损失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公园用电负荷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游园活动场合、电动游乐设施、开放性地下岩洞、应急照明等用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2 除上述场合外,用电均为负荷。 10.1.2 照明灯具端供电电压不适宜高于其额定电压值的105%,也不适宜低于其额定电压值的90%。正常使用时的电压损失应在允许范畴之内,并应考虑光源启动引发的电压损失。 10.2 照明设计 10.2.1 公园照明应以功效照明为主,景观及装饰性照明应考虑对植物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灯具应选用高效率节能型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太阳能灯具。 10.2.2 灯具的造型及安装位置应与景观相结合。 10.2.3 公园照明宜采用分回路、分区域、分使用功效集中控制。 10.2.4 公园照明应根据使用性质,设立不同的开灯模式,宜采用智能控制方式,并含有手动控制功效。 10.3 安全防护与接地 10.3.1 公园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采用TT系统或TN-S系统。室外线路宜采用TT系统并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接地故障保护,动作电流不适宜不大于正常运行时最大泄漏电流的2.0倍~2.5倍,且不适宜不不大于100mA,动作时间不应不不大于0.3s。 10.3.2 戏水池和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合的规定 第702节:游泳池和水池》GB 16895.19的有关规定。 10.3.3 戏水池和喷水池按其使用性质,水池旁用电设备应装设含有检修隔离功效的开关及控制按钮。 10.3.4 建筑和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0.3.5 树冠高于文物建筑的古树名木或树冠离建筑物距离不大于2m的高大树木,应采用防雷方法。 10.3.6 建筑物旁高大树木的防雷装置接地极应与建筑物防雷装置接地极可靠连通。 10.4 设备安装及线 有人滞留的场地装设地埋灯时,宜采用LED或紧凑型荧光灯等光源,不应装设大功率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光源;当必须装设时,应采用隔热方法。 10.4.2 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室外灯具的接线盒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10.4.3 室外灯具、镇流器箱分线盒(箱)之间的电线(缆)应采用配件齐全的防水防腐型可绕金属软管,两端锁母应与导管配套,安装后不应脱落。 10.4.4 公园内的室外配电箱应选用防雨型并加锁,配电箱不适宜设在低洼易积水处,箱底距地不适宜不大于200mm,并应设在非游览地段。 10.4.5 公园内电气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方式。 10.5 智能化系统 10.5.1 公园内宜设立通信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和安全防备系统。 10.5.2 公共广播系统宜兼顾背景音乐系统;安全防备系统宜涉及视频监控系统、周界防备系统、紧急求助报警系统。 10.5.3 公园停车场宜设立停车场管理系统。 本规范用词阐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看待,对规定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阐明以下: 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背面词采用“严禁”; 2)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背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达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背面词采用“不适宜”; 4)表达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有关的原则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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